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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共同财产 妻子要求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13 09:1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昔日白头携老的誓言已成追忆,如今为分割住房公积金双方又是水火不容。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调解了该起离婚案,原告周菲(女)与被告李军自愿离婚,被告李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30000余元,原告周菲分得10000元。
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周菲、李军一直未购买新房,而是与李军父母同住。由于周菲不能妥善处理好与李军父母间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日趋紧张。2011年4月,两人准备协议离婚,但双方对于李军名下30000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于是,周菲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不能妥善处理与被告父母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依法应予以准许;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案中, 被告李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就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达成协议,原、被告亦和平分手。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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