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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基层二十七年 平凡之中显本色
——记石门县人民法院蒙泉法庭庭长徐光明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1-10-13 14:30:16


    徐光明生于1965年10月,1984年进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工作。他在法院从书记员干到审判员、从副庭长干到庭长,一干就干了27年,在法院工作的27年里,他创造了所承办的1000余件民商事案件无上诉、无错案、无上访的传奇,调解结案率年年达到85%以上,调解撤诉率80%以上,其中今年1到9月份所审结的107件案件,调撤率93%,在当地被人称为“和谐守望者”。他27年如一日,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留下了执着追求“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坚实印记。多次被评为“十佳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多次获得县委、县政府嘉奖,2007年被湖南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等多项荣誉称号。
    司法为民的人民法官
    徐光明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官,始终践行着为民司法的职责。患有血吸虫病的他总是以人民利益为重,带病上岗,在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落脚点,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27年来,他常常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家大院,巡回办案、流动办案,方便了群众、温暖了民心。2009年1月刚调到蒙泉法庭工作的徐光明处理的第一起案件是一起赡养纠纷。原告郑某、王某是一对年过古稀的老人,由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两位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受理此案后,徐光明与同事立即顶着寒风大雪来到南岳寺村,可两位老人住在一条河的对岸,由于桥没有修通,到对岸必需趟河水过去,同事劝他等天气好转了、水退了再来,但他想寒冬腊月两位老人没吃没穿,他硬卷起裤脚顾不得刺骨的河水硬是趟过了河。同事在他的精神鼓舞下,也忘掉了寒冷一同前往。徐光明赶到两位老人家中,走进那低矮黑暗的房屋,只见两位老人倦缩在冰冷的木椅上。两位老人见法官亲自登门造访,又惊又喜。两位老人讲述了自己没有生活费,而且重病在身无钱医治的经历。在听完两位老人诉讼的苦难后,徐光明不禁流下了同情的泪水。他心想,天下谁人无父母?老人落破到如此境地,子女竟然坐视不管。他把身上紧有的三百元钱塞到了老人的手里,并把老人的几个子女和孙子女召集在一起,从亲情、责任、法律、义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他动情地说:“父母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啊,现在人老了,你们应该好好孝敬老人才对,你们咋能狠心让父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你们再想想,将来你们老了,你们的子女要是学着你们的样子也不管不顾,你们该怎样想,怎样做?”最后,徐光明沉下脸说:“再这样下去,你们就犯了遗弃罪,到那时,可就不在这说话了。”国法公理,天地良心,说得几个子女坐不住了。他们“扑通”一声跪在两位老人的面前:“爸、妈,我们错了,徐法官你放心,今后我们一定要好好孝敬老人,一定按时给赡养费。”此时,有的儿媳还争着要接老人到自家生活,见此情景,感动得两位老人老泪纵横。
    徐光明说:“做法官这个工作,让我学习到很多,感受到百姓的困苦,正因为如此,我才更要负责任地工作。作为一名法官,就是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始终保持公正、中立,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只要你用一颗真诚的心和当事人去交流,你就会很容易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
    公正高效的调解能手
    在案件审理中,徐法官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在查明事实的条件下,从细节入手,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求审理一案消化一起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双方和谐共处。
    重细节、化矛盾,力争庭前调解。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徐光明力争在庭前调解结案。他从不机械地照搬法条,单纯地追求结案,而是运用“察言观色”法,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掌握时机及时调解案件。记得那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案件。一天下午, 家住蒙泉镇杨坪村一对年轻小夫妻来到法庭,双方争吵不休,均要求离婚。双方都自愿达成了协议,就在双方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原告(女方)突然哭了起来,并且越哭越凶, 被告似乎也有点犹豫,徐光明隐约感觉到他们之间的婚姻不该走到尽头,决定分别向双方深入了解情况。经过徐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这对年轻夫妻高高兴兴地挽手回家。正是他对工作细致,使得很多濒临妻离子散的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明事理、析责任,抓好当庭调解。对一些双方矛盾较为突出,抵触情绪大的案件,徐光明及时疏导当事人,当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如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起诉王某,要求离婚,王某听说自己被起诉,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刘某想离婚,他将去刘某父母家里闹,并带走儿子。原告刘某因此惧怕不愿出庭。得知此情后,徐光明立即给被告王某做工作,指出王某威胁原告刘某是极其错误的,同时将其情绪稳定住后,及时开庭调解。徐光明灵活运用“背靠背”调解打底,作好基础工作,在通过“面对面”、“心贴心”的调解方式整合拼装,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离婚。避免了一起因调解不及时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慎判决、重效果,适时庭后调解。对庭审中对抗激烈难以调和的,但确有调和可能的,徐光明使用缓冲调解法,给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案件易于成功调解。
    如原告舒某与被告江某离婚案,原、被告结婚已有16年,婚生子已有15岁,读初三,成绩很好。因被告不顾家庭,只知玩耍,双方经常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庭审中,双方异常激动,大有出手之势。看形势肯定难以调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本案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徐法官考虑到:如果采取判决方式,既不能达到缓解双方矛盾的目的,又给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以后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小孩刚读初三,正是人生的关键时刻,不能因为父母的婚姻影响到孩子的一生。且原、被告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原则性矛盾,只是生活方式差异,对家庭的责任感不同。为使当事人和好,庭审后,他不急于将案件下判,而是庭后运用缓冲调解法继续进行调解,徐法官坚持做原、被告双方和解的工作,不谈离婚的话题,经徐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打开心结,和好如初,临走前被告还高兴地说,感谢法官挽救了我的幸福,我一定要好好珍惜。
    借外力,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徐光明还充分发挥当事人近亲属、朋友、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及基层村干部这一外力作用,调动他们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积极性,促进案件的成功调解。
    如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被告张某性格急躁,不善言语,加上被告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打闹,原、被告已分居二年,符合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但徐法官考虑原、被告双方都是40多岁的人,也有20多年的婚龄,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婚生女已独立生活,并希望父母双方和好,就决定通过就地巡回办案,尽力争取调解和好这对“死亡”的婚姻,徐法官请来有威望的亲友及村干部、婚生女等邀请到家,共同做工作,通过双方的亲友及村干部共同努力,被告承认自己的脾气急躁,请求原告谅解给其最后一次和好的机会,看到已经到了这种地步,只要加大劝和力度,这对婚姻就可以和好,徐法官就要求被告当着双方的亲友及村干部的面写出保证,保证今后不管遇到任何情况,不打原告,不乱怀疑原告,并随案卷存档,在被告写出保证书的情况下,原告原谅了被告,双方和好了,被告高高兴兴地说是徐法官给了他“第二次婚姻”。
    多年来,徐光明以自己过硬的业务技能、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热情真诚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案件当事人的信任和当地群众干部的支持。他所经办的案件,当事人无不服判息诉。
    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
    徐光明始终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的人生准则,奉公守法,自觉遵守党纪、法纪和法官职业道德。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不为权势所屈,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迷,始终恪守清廉,一尘不染、铁面无私。27年来,他没有拿过当事人的一分一毫,体现出一位人民法官的高尚人格。
    这就是一个山区法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扎根基层27年,他没说什么豪言壮语,却用自己的青春、热情和奉献维护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壮举,却用平凡的事例诠释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用真情演绎着新时代人民法官的风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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