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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妇争夺抚养权 孩子意愿获法院准许
发布时间:2011-10-14 08:3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件做出判决,法官根据女儿的长期生活习惯及其本人愿望,判决支持生母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将原来属于父亲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2008年5月份,被告张阳和原告李芳经调解离婚,当时双方约定8岁的婚生女儿菲菲由被告张阳抚养,原告李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岁,原告李芳享有探望权。但是,离婚后,菲菲一直随原告李芳生活。2011年5月,被告张阳将女儿抢回自己身边,并且不允许原告李芳探望。2011年8月份,原告李芳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已经11岁的女儿菲菲的意见,菲菲告诉法官:“我愿与妈妈一起生活。”法院认为,女儿在双方离婚后的较长时间一直跟随原告李芳生活,母女感情深厚,改变抚养关系对菲菲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影响,且原告李芳在抚养女儿的多年中,不存在对其有不利影响的情形,菲菲也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应维持由母亲抚养的实际状况。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芳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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