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子女起诉母亲私自卖房,因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诉求被法院驳回。2011年10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春阳、李彬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1996年,被告陈娟英与弟弟陈耀星商定共同出资购买丰城市区房屋一栋,房款8万元,其中陈娟英出资3万元,陈耀星出资5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属两人所有,业主登记有陈娟英。2002年陈娟英和丈夫及其家人商量一致同意将该房屋属陈娟英的部分产权全部让售给陈耀星,由陈耀星支付3万元给陈娟英夫妇,并立下书面契约,陈娟英夫妇及陈耀星亲笔签名认可。后陈娟英夫妻书面委托陈耀星办理该房屋买卖的一切有关手续,并办理了公证。2006年陈耀星以陈娟英的名义将该房出售给陈建平,并随后办理了过户。事后,原告以该房屋买卖手续及程序均为无效,酿成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陈娟英与陈耀星即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形影相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