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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器拖欠货款 货主起诉讨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14 09:0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余华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毛海林货款2.2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余华兵在原告毛海林处购买拉丝机、调直机,总计货款2.2万元,当日由被告余华兵亲笔出具局面欠条1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其诉讼请求合法,证据确凿,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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