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朱俊丹)
擅自撰改村主任批示的批条砍伐集体林木,企图瞒天过海。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10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被告人周春以建猪场为由,在村委会党员会议聚餐会上,向村委会主任周某申请批准采伐八根杉树。在得到批准同意后,周春又擅自将申请书改成为申请采伐一百八十根。2009年11月,被告人周春独自携带短锯、柴刀等作案工具在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布袋脑”山场锯倒杉树51株。11月29日、30日两天,周春来到该山场将锯倒的杉树锯成2米长的杉立木共140根,每株树锯2、3根。30日,被告人周春请本村的周小根、周年根二人将杉立木扛至隔壁的“茅山岭”山场的竹林里,在雇请陈三苟的农用车到竹林里装运杉立木回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春盗伐杉树43株,材积9.1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3.0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春于2011年5月17日主动到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春在案发后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