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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俄罗斯夫妇 中山一男子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11-10-17 16:39: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   2011年3月17日晚19时许,中山市古镇公安分局指挥中心110调度室接到群众管某明电话报称一对前来参加古镇灯博会的俄罗斯籍夫妻途经中山市古镇古一某灯饰门市附近路段被一名驾驶男装摩托车的男子飞车抢夺一个手提包,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将案犯抓获归案。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被告人苏某以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某照明有限公司门前,看见两名外籍人士,一男一女和一个中国人在一起行走,外籍男子带着一个大手提包走在最外边,遂生抢夺念头,趁男性俄罗斯籍商人不备,夺走其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3780元、美元20102元、一台IPHONE3手机,一台POCKETBOOK电子阅读器,一个黑色手提包,一副太阳眼镜,飞机票,护照,银行卡等物)后逃离现场。2011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旭在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一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全部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此外,苏某因犯抢夺罪,被广西玉林法院于2002年判处有期徒刑10年,苏某于2008年10月因减刑获释,并到中山市以摩托车搭客为生。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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