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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交友不慎参与聚众械斗 法院“禁止令”禁与处罚人交往
发布时间:2011-10-19 10:13: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因交友不慎参与械斗,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周某某与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交往,如违禁三次及以上,同时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0年1月9日,在射阳县开发区境内的后羿公园,未满18周岁被告人周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作案1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周某某因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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