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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断大桥防护栏近百米 自首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0-19 15:11: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5年12月中旬的一天,由被告人李勇提议并伙同李槟(已判刑)、姚平(已判刑)到301国道海拉尔河大桥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板手和钢锯,将大桥防护墙上的钢管扶手锯断83米,并卸下46个铸铁预制件一起盗走,卖到废品收购站,获赃款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盗钢管已被依法追缴返还给海拉尔公路养护管理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同,均系主犯,对于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盗窃数额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勇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赃物,缴纳了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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