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杨劲)
因前面的车扬起灰尘便骂车主,结果被打不服,遂纠集村民将人家非法拘禁。10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简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简习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简保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14时许,新余市渝水区某村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车,搭载其亲戚晏某、晏小某。在途经上高县蒙山乡境内时,因为超车的问题与水北镇某村的被告人简兵发生纠纷。在途经蒙山某村旁,晏小某下车动手殴打了被告人简兵。简兵随即打电话纠集部分村民,这其中包括被告人简习秋,其乘坐被告人简保平的农用车,去抓张某。张某被抓到后,被强行带至水北镇某村的众厅并被殴打,直到当日晚上11点多钟才被公安民警和水北镇政府解救出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另查明,被告人简习平、简保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简兵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9000元,被告人简习秋已赔偿被害人张某9000元,被告人简保平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简兵、简习秋是案中主犯,被告人简保平是案中从犯,另外被告人简习秋、简保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