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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充当月老牟利 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10-20 13:52: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王根生)   针对农村的大龄未婚青年,村民充当月老从事婚姻介绍,从中收取高额的介绍费。结婚不成,理应返还介绍费。10月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发均在应返还原告彭光荣介绍费12000元。

    经审理查明,王发均是江西省吉水县白水镇洪桥村委会珠园村村民,曾经从事乡村婚姻介绍,从中收取介绍费。2011年3月17日,王发均将兴国县女青年谢某介绍给白水镇下车村龙头自然村大龄青年彭某。从2011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20日,谢某与彭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彭某的父亲彭光荣为此花费各项费用40000余元,其中包括给付女方谢某娘家礼金25000元;给付王发均介绍费12000元;其余3000元为支付介绍人的往来车旅费和餐费等开支。2011年5月19日,谢某以与彭某双方性格不合等理由,提出解除婚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约。为弥补彭光荣家损失,王发均又与胡某商量,在谢某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下,由胡某联系自己在丁江镇大塘村居住的亲戚张某,将谢某再介绍给张某的大儿子,并谈好40000元价款。2011年5月20日,张某以谢某患糖尿病,预后情况不好为由,拒绝其子与谢某建立恋爱关系。此后,被告考虑谢某患病等人身安全,租车将谢某送回兴国娘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发均将谢某介绍给原告彭光荣之子彭某收取高额介绍费,谢某父母收取了数额较大的礼金后,当日就将谢某送到彭家,该婚姻介绍过程有买卖婚姻之嫌。被告王发均在介绍谢某与原告之子彭某订婚中,收取了原告介绍费12000元,被告王发均以渔利为目的收取原告高额介绍费,有违公序良俗,且介绍之婚姻未能成立,应将此款返还给原告。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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