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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四男子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21 09:2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潘某、崔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院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盛某等人窜至吉水县,用盛某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到银行骗领银行卡。其中,被告人张某在吉水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网点共骗领各类银行卡4张(其中含主、副卡1套)。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潘某,并交给潘某现金4000余元及一些身份证,要其去骗领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潘某带领被告人崔某、李某和陈某等人,先后窜至本省景德镇、玉山等地,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的多个营业网点共骗领种类银行卡29张。其中,潘某经办1张、崔某经办公用品张(其中含主、副卡1套),李某经办4张,陈某经办11张。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潘某在玉山县通过快递将40张银行卡邮寄给张某某。2011年3月27日至28日,程某交给被告人潘某现金4700元及一些身份证,要其去骗领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潘某带领被告人崔某、李某和陈某、汤某窜至丰城市,在农业银行汇票、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的多个营业网点共骗领银行卡30张。其中,崔某经办8张(其中含主、副卡2套),李某经办6张(其中含主、副卡1套),陈某经办6张(其中含主、副卡2套),汤某经办10张(其中含主、副卡3套)。 综上,涉案骗领信用卡共计109张(含已扣押65张、张某经办4张和潘某寄给张某某40张),其中被告张某经办4张、为主经办69张,共73张;被告潘某经办1张、为主经办98张,共99张;被告人崔某经办21张;被告人李某经办10张。 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崔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某、潘某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李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潘某、崔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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