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介绍卖淫收取费用,介绍三次获利26元,东窗事发被判5年。10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廖小凡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1月,被告人廖小凡在抱石公园碰见邹某(另案处理),邹某想去找蔡某发生性关系,廖小凡同意,前提是邹某给点好处费,于是邹某付给廖某6元烟钱后,被告人将邹某带到一个叫简某(在逃)家里后,又找到蔡某并将其带到邹某面前,并跟蔡某说好2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蔡某也表示同意。当邹某拿出20元给蔡某时,被告人接过说会转交给蔡某。当邹某和蔡某准备发生性关系,蔡某的母亲要蔡某回家,因此两人未能发生关系。过了几天,邹某和被告人又在抱石公园碰面,被告人将邹某带到简某家,又将蔡某带至简某家里,然后邹某以30元的价格和蔡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简某10元床铺费。过了几天,邹某又对被告人提出同样要求,遂又在简某家里和蔡某发生性关系,又付给简某10元床铺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小凡三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