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虚假诉讼增多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作者:孙武正 发布时间:2011-10-24 08:59:48
恶意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采用虚列诉讼主体、虚列事实和证据的手段,通过民事诉讼合法程序,达到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非法目的。恶意虚假诉讼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相互串通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意图通过“合法”裁判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毁约、骗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从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最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伪造假借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以达到在后来的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少担债务的目的。 二是从当事人情况来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原、被告关系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当事人往往利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 三是从案件办理周期来看,由于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对立的情况,因而法院在此情况下很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办理周期相比其他案件而言通常较短。 四是从虚假手段上看,形式比较多样。如在一起案件中,一当事人为将所属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变卖,伙同他人拟好虚假借条,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变卖房屋的目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制造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事实指使他人起诉,然后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部分当事人利用离婚调解协议转移财产等等。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究其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公民价值观、利益观使虚假诉讼及其治理发生扭曲,虚假诉讼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扭曲的心理需求,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呈增多趋势。 二是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主解决的权利,并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居于中立和消极地位,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一般不予否定。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缺乏相应的刑事规制。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刑法》“妨害司法罪”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适以刑罚。法律规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四是成本收益的失衡。由于诉讼费用低,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则只是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虚假诉讼。 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应贯彻“诚信理念”。 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得进行不当诉讼行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要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是建立虚假诉讼警示报告制度。法院在立案窗口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在诉讼须知中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合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院长报告,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审查过程及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附卷。 三是对虚假诉讼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除在审判各个环节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关注外,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 四是实行民事制裁措施。对于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除了应确认其诉讼行为无效、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外,还应对其实行民事制裁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诉讼参加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罚款、拘留。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