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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诉请返彩礼 姐姐作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24 10:12: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小军 李京科)
2011年10月5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起诉返还婚约财产的案件,原告给付彩礼时仅有自己的亲属作证,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原告彭军诉称:其和被告陈梅经过媒人彭红介绍相识,通过媒人先后给付被告陈梅10100元见面礼、20000元彩礼。后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在和原告同居生活半个月后离家出走,不愿再和原告共同生活,在调解无效和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0100元。 在庭审中,原告彭军提供了四名证人来证明其主张,其中证人彭红是原告和被告的媒人,也是原告的大姐,证人彭敏、江保、邵凤分别是原告的二姐、表哥和母亲,四人作为给付彩礼款的在场人证明了原告给付见面礼和彩礼款的过程。 被告认可彭红是原被告的媒人,但称其没有收到原告的20000元彩礼款,且收取的10100元彩礼款都购买了陪嫁物品带到原告家了。同时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认为证人均系原告的亲属,其证据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给被告见面礼、彩礼款时,在场的除了原被告及原告提供的四个证人外,只有被告的母亲在场。按照对当时情况的调查,原告已无法提供和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且按照农村风俗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原告无法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彭红的证言和其他三位证人均对给付见面礼、彩礼款的时间、地点、钱数、在场人物都予以证明清楚,且能相互印证,原告已经完成的了举证责任,且证据充分确凿。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陈梅借婚姻分别收取原告彭军见面礼款10100元、彩礼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告陈梅与被告彭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二者生活时间很短,故被告陈梅应酌情返还收取原告见面礼款、彩礼款。考虑到被告陈梅娘家陪送了物品,依据被告提交的物品清单及发票确定的数额,和原告对陪嫁物品的认可情况,以返还见面礼款20000元为宜。 据此,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梅返还原告彭军见面礼、彩礼款20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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