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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殴打他人 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1-10-24 15:12: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曾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应该以此为戒、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为自己争取到幸福、自由的生活。不料,却与他人发生矛盾,还动手打掉别人四颗门牙,最终被撤销缓刑,执行监禁。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审结覃世东打人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覃世东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由被告人覃世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安明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瓷牙修复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覃世东与被害人魏安明因经济纠纷争执不断,两人电话相约在云阳县洞鹿乡场镇见“分晓”。当日16时许,两人互不相让到达约定现场,见面后就发生言语争吵,进而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被告人覃世东将魏安明的门牙打掉4颗,斗殴也造成覃世东左脸及眼角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安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覃世东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于同年1月27日、2月10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2011年2月26日,被告人覃世东经云阳县公安局红狮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到该所接受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世东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覃世东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安明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案发后,覃世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情节属于自首。故此,依据其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查明,2003年12月31日,被告人覃世东曾与他人合伙出资60万元,购买了云阳县硐鹿乡一煤矿合伙经营,覃世东任矿长,陈某某任法人代表。经营期间,由于未尽管理职责,2006年8月9日中午12时,对有关执法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未作整改,允许工人违规操作,引发井下瓦斯爆炸,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2008年6月,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覃世东、陈某某在经营煤矿企业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检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整改,仍然组织工人冒险生产,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到事故发生后煤矿各股东积极组织施救并认真落实善后工作,受害人家属均足额获得了赔偿,且两人属于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分别对覃世东、陈某某做出“判三缓四”的处罚决定。 但覃世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琐事与他人打架,并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存在明显故意,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覃世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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