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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民为免庄稼遭野猪毁坏“团购”火药枪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24 15:58: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艳萍 王波)
山里庄稼遭受野猪毁坏,农民心急竟想用枪保护;多人联合“团购”火药枪支,触犯刑律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姚志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明初、胡立军、陈运明、郭德军、黄永昌、黄明管制1年。
桃源沙坪因地处深山,经常有野猪出没,当地农民辛苦种植的农作物常被野猪毁坏。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部分农民决定用枪将野猪赶跑或消灭。2010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志军应他人之请先后为被告人王明初、胡立军、陈运明、郭德军、黄永昌、黄明等6人分别制造、修理火枪类枪支各1支,每支收取300元至900元不等。 案发后,6支“枪支”均被收缴。后经市公安机关鉴定,收缴的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王明初、胡立军、陈运明、郭德军、黄永昌、黄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志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明初、胡立军、陈运明、郭德军、黄永昌、黄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姚志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明初、胡立军、陈运明、郭德军、黄永昌、黄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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