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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问题起争执 挥刀砍伤合伙人
发布时间:2011-10-25 13:4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兴农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志红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梅志红与被害人李新年一同从鄱阳县莲花山乡运毛竹去安徽省东至县卖,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返回途中在石门街车站附近的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二人因账目问题发生争执,于是梅志红随手拿起饭馆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两下,被害人抬起双臂抵挡,被告人又在被害人的手臂上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甲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6000元。在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家属再次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志红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持刀砍伤被害人,致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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