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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化解的对策措施
作者:田文忠   发布时间:2011-10-27 10:57:45


    内容摘要:涉诉信访案件是反映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标尺,是关系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大事,涉诉信访案件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解决好此类问题,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近年来元谋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的成功经验,重点从树立“三种意识”、完善“四项机制”、采取“五项措施”,提出涉诉信访积案的清理化解和新发涉诉信访案件的预防,探求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思路。

    关键词:涉诉信访积案 清理化解 对策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进京访、赴昆访、到州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呈上升趋势,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物质和精神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自2010年以来,在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元谋县人民法院遵循“排查得清、解决得好、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原则,注重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并举,扎实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化解工作。截至2011年5月,该院清理排查出历年来的12件信访积案全部得以化解,化解率达100%,提前实现了涉诉信访案件“零积案”的目标。清理化解涉诉信访积案是基层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责任和“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心,笔者结合元谋县法院清理化解涉诉信访积案的工作实践,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措施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树立“三种意识”,增强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各基层法院要自觉把清理化解涉诉信访积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明确责任、逐案分析、建立台帐、限期化解,力求从源头抓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同时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地党委、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当事人)评价基层法院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案结事了作为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最终目标。

    二是树立“大信访”意识。部分信访人对法院管辖的信访工作范围不甚了解,不太清楚审判机关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院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必须全方面受理来信来访,对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论有无道理,是否人民法院管辖,一律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并移交相关内设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与地方党政部门联系,正确引导信访人到这些部门反映问题,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树立“化解为先”意识。近年来,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基层法院要将平时的执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就是化解矛盾,执法办案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涉诉信访积案的最佳良机。基层法院院长、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要走访当事人、查阅卷宗、深入现场,了解案情,为化解涉诉信访积案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法院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自身角度寻找原因,倾听群众的呼声,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以及时化解矛盾为先,坚决把民怨、民忧、民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四项机制”,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的动态管理

    一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基层法院要畅通信访渠道,推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与政法其他部门联合接访、下访随访、随批、随转,专人督查,不断提高初访化解成功率。

    二是完善因案施策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三定”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时限”;坚持“情、理、法、疏、帮、济”多措并举,努力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严格依法、疏导情绪、扶贫帮困、适当救助。对久诉不息、案情复杂、解决难度大、有瑕疵和越级非法赴京、赴昆上访的重大疑难积案,采取“四办”,即:院主要领导挂牌督办、其他班子成员包案协办、有关庭室负责人跟踪促办、具体承办人限期销号承办,着力化解一批“钉子案”、“骨头案”。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坚持把“知民情、解民忧、济民困、帮民需”作为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特困群体救助机制,制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坚持“花小钱、办大事、多办事”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统一救助尺度,防止简单地“花钱买平安”,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攀比,有效防止因未能审结、执行未果等引发新的涉诉信访问题。

    四是完善执法督导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清理化解涉诉信访积案的管理和考核评议办法,落实专人定期不定期对涉诉信访积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巡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采取“五项措施”,不断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一是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四大转变。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四大转变,即:变接访为预防,变上访为下访、变等访为约访、变群访为个访,抓早抓小,提高初访处置效果。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等实践活动,坚定广大基层法院干警“三个至上”的理念,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一线法官的执法办案能力。

    三是坚持错案追究,确保办案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凡信访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判决(裁定)和执行不力、违规办案不服,致使当事人合理上访,经复查、再审,发现存在瑕疵以至有重大错误的,进行责任倒查,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实施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强化案件评查,严格责任查究。按照“边摸排、边化解、边评查、边纠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组成案件评查小组,集中对新发生的涉诉信访积案进行评查,对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确有过错,有瑕疵的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违法违纪人员坚决进行查究。

    五是主动争取支持,虚心接受监督。涉诉信访问题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做到吃透案情、理清思路、分析原因、找到切入点并彻底化解,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很难奏效,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支持对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还要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赢得对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另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崇高的威望,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十分信赖,因此,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中,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去做罢访息诉工作,很容易使上访人消除疑虑,排除心理障碍,进而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著:《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第3期。
    [2]高振宇著:《关于如何处理涉法涉诉访案件的思考》,载《法学与实践》2007第6期。
    [3]李胜兰著:《浅论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载《学理论》2009第31期。

    (作者单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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