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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起纠纷 捅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09:39: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婧)   董贵与李立本是同村村民,谈买卖不成生纠纷,董某用杀猪刀将李贵捅伤。10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董贵与被害人李立,在打谷场因买卖拖拉机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邻居劝开后,董贵返回家中拿来一把杀猪刀,将李立肚子捅一刀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立的伤情构成重伤。董某于2011年 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赔偿了李立医疗费1.1万元。案件审理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董贵再一次性赔偿李贵损失26000元,李立对董贵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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