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断发现漏罪 四川一诈骗犯在渝获刑二十年
发布时间:2011-10-28 10:37: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一名四处招摇游荡,假冒经理、老板“谋大业”为掩护,取得他人信任后便利用各种借口套钱的骗子,东窗事发后接连发现漏罪,并先后受到四家法院的追究。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孟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二十年,达到基层法院数罪并罚量刑顶点。

    年近五旬的董孟良系四川省遂宁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7日,董孟良伙同田某、周某某、王某窜至重庆市云阳县,由田某假冒黑龙江省大庆油田的业务经理李平,谎称给职工买住房到云阳县长通公司商住楼开发处购房。

    4月8日上午,田某约开发商到双江镇泰和宾馆402室与假冒田某上司陈总的被告人董孟良签合同。在商谈合同时,被告人董孟良将假冒四川长虹公司达川总代理李总的周某某介绍给该开发商认识,周某某谈及被告人董孟良需专治艾滋病和癌症的“香灵虫”药。这种药在云阳县中医院有售,被告人董孟良以不便出门及自己很有钱等借口骗得开发商的信任后,要求开发商帮忙到云阳县中医院垫资购买“香灵虫”药。

    开发商即由周某某陪同到云阳县农业银行取款24万元,前往云阳县中医院找他们事先安排好的“媒子”,假冒云阳县中医院副院长的王某购买“香灵虫”药。骗钱得手后,董孟良与同伙迅速逃离,被告人董孟良分得赃款5万余元。事后经查,云阳县中医院并无王某此人,也没有销售过什么“香灵虫”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孟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违法所得24万元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

    之前,因采取同种伎俩、实施同类诈骗手段,董孟良还在四川多地作过案,2005年事发,首次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发现漏罪,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他在本辖区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又发现在另一地实施诈骗遗漏处罚,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云阳法院再次追究其漏罪时,从四川崇州监狱提审了正在为此服刑的董孟良。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