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丰城一村支书挪用村民建房款挪为家用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5:48: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0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苏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陈苏华利用担任丰城市白土镇一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村民宅基地建房款66500元和建房押金10000元,共计76500元。陈苏华除支付了23101元的村委会餐费等开支和到期应退还的10000元建房押金外,剩余的43399元建房款挪作家庭使用。2011年8月11日,陈苏华归还了挪用的43399元建房款。

    2011年6月8日,检察机关向被告人陈苏华下发了传唤通知书,要求陈苏华6月9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陈苏华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苏华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陈苏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苏华在向检察机关投案前,检察机关已经传唤了被告人,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该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苏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