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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村支书挪用村民建房款挪为家用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5:48: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0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苏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陈苏华利用担任丰城市白土镇一村委会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村民宅基地建房款66500元和建房押金10000元,共计76500元。陈苏华除支付了23101元的村委会餐费等开支和到期应退还的10000元建房押金外,剩余的43399元建房款挪作家庭使用。2011年8月11日,陈苏华归还了挪用的43399元建房款。 2011年6月8日,检察机关向被告人陈苏华下发了传唤通知书,要求陈苏华6月9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陈苏华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苏华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陈苏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苏华在向检察机关投案前,检察机关已经传唤了被告人,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该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苏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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