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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诈骗 女子借安排工作骗财近20万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1-11-01 10:51: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韩定如)   一女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去诈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文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文兰以为他人安排到萍矿焦化厂、萍矿安源电厂、萍乡市水务局为由7次诈骗被害人金远平、何彩云、钟小红、吴芦生、刘藕萍、高庚桃、冯小平,诈骗金额共计126200元。

    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文兰因涉嫌诈骗刘藕萍、高庚桃、冯小平的财物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13日被抓获,同日即取保。被告人文兰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吴芦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兰在取保候审期间,何彩云、金远平、钟小红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被告人文兰经传唤不到案。

    2010年9月、2011年5月,被告人文兰以安排到工商局、国税局工作为由,2次诈骗被告人李希巧、周雪梅,诈骗金额为61200元。

    2011年5月18日,被害人周雪梅向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其被一名自称文小梅的女子以帮助调动工作为名骗走52000元。同年5月20日,该大队民警将文兰抓获,被告人文兰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李希巧的犯罪事实,后被移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处理。

    综上,被告人文兰诈骗9次,诈骗数额共计187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兰系农民。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3月20日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文兰归案后,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并挥霍所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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