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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青年流窜盗窃 构成累犯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11-02 09:38: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10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孙子呷尔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子呷尔,四川人,彝族,曾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31被刑满释放。200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呷尔窜到新余市北湖东路3栋西单元二楼失主李庭(化名)家盗得现金、电脑、小灵通等赃款赃物价值10504元;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子呷尔窜到新余市城北毛家村,采取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失主简军(化名)家,盗得现金、手机价值689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呷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两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其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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