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作为村民组长在负责经管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时,觉得钱在自己的账户,只要不贪污借用一下归还了就没事,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小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根据规划政府征用被告人刘小冬所在村民小组土地并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告人刘小冬担任小组长负责对该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经管。2010年11月,国土资源局将该组127531元青苗补偿费转账到被告人刘小冬的存折上。同年12月,被告人刘小冬承包的大楼回填土方、围墙脚步工程因缺乏资金周转,就先后从该存折上支取25000元,用于该工程费用开支。2011年1月,被告人刘小冬的朋友因春运需资金周转,遂向其提出借款30000元。被告人刘小冬又从该存折上转取30000元到朋友的银行卡上,全部用于春运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刘小冬全部归还了所挪用的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冬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55000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小冬在案发前全部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冬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