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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贼专吃“窝边草” 主动交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1-03 10:2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杨军)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某村一村民就专吃“窝边草”——趁村民下地干活之机进入村民家中,见啥偷啥。11月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冬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期间,黄冬生先后四次从后门溜入同村黄国栋家中,盗得钢筋约300斤,花生20余斤,四齿铁钯一把。花生、铁钯被黄冬根扔在路边,钢筋卖给金滩中学对面的城西废品收购店。经鉴定,钢筋的价格为390元。另查明,2011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冬根采取架梯攀爬、溜门入室、撬门入室等手段潜入同村人家中,多次盗窃他人家中财物,大到古铜镜、古钱币,小到油菜籽等,见什么就偷什么。共盗取铜镜1面、花钱1枚、古钱币35枚、铜壶一把、锡条三根(重2.2斤)油菜籽130斤、花生20斤,共计价值993.6元。黄冬生在吉水县城销售盗得的铜壶、锡条时,吉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防员发现其形迹可疑,经盘问,黄冬根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自己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缴了部分赃物,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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