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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作废合同行诈骗 换得有期徒刑加罚金
发布时间:2011-11-03 10:24: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道锋)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陈爱武合同诈骗上诉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爱武,男, 1973年生,安徽郎溪人,系个体工商户。2010年2月2日,陈爱武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揽合同,约定由陈爱武承接芜湖市某安置小区工程,陈爱武三日内交纳工程履约金30万元。成约当日,双方又协商重新签订第二份合同,将原定工程履约金改为10万元,并约定第一份合同作废。2月3日,陈爱武找到被害人向某,宣称其在芜湖承接了工程,并出示第一份已作废的合同,要向某与其共同承包该工程,并交15万元风险保证金。2月5日,因陈爱武未交付工程履约金,第二份合同失效。后陈爱武对向某隐瞒该事实,并假意与向某签订施工合同,先后从向某处骗得所谓的风险保证金15万元和借款1万元。

    原审法院以陈爱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陈爱武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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