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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殴打他人 投案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03 10:36: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熊毅)   自己的父亲被人无故殴打,不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权,而是以牙还牙报复伤人。11月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云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廖某酒后无故打伤了被告人陈云的父亲,被告人陈云将此事告知了其朋友杨某并要其帮忙。2010年6月14日晚,陈云约廖某到吉水县城名典咖啡语茶楼楼下协商此事,并通知了杨某。尔后杨某、罗某(二人已判刑)、郭某(在逃)一同到场;廖某也与其朋友蔡某、周某、王某一同到场。陈云在与廖某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因蔡某等人怕廖某吃亏便要带廖离开,杨某、罗某等人便对廖某、蔡某、周某、王某四人进行殴打。期间杨某一方有人拿刀砍伤了蔡某,廖某被打伤,周某、王某被打跑。经鉴定,蔡某的伤情暂定为轻伤乙级,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4万元医药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他人,致蔡某、廖某轻微伤的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被捕前以电话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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