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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偷电脑 法网恢恢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3 11:08: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詹菊生 程镇英)   10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严树苗、严飞犯盗窃罪,宣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和5年10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同案以被告人张和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4月29日的10个月期间内,被告人严树苗、严飞(均为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人)专门盯上机关办公场所,趁凌晨无人之际,先后6次分别潜入德兴市教育局、建设局、城郊供电所、文化馆、绿野木业公司和婺源县疾控中心,共盗得联想杨天、联想启天、方正商祺、方正飞跃、清华同方、戴尔A380、新蓝牌、声威牌电脑11台和苹果A1286型笔记本电脑1台。两被告人在进入办公场所盗窃电脑时,还盗走中班椅、小转椅各1张。其中最后一次作案时,拆下的2台电脑和1台浪潮NP3020型服务器,意志以外原因没能一并搬走。第一次为严树苗单独作案,其余5次都在严飞望风、接应下共同实施作案。所盗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0524元。赃物由被告人张和生以3445元买得清华同方A200型电脑1台和两张椅子,其它电脑、笔记本均由其介绍卖给了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树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系累犯(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积极参与配合作案是共同犯罪,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和公诉机关提出其有累犯情节的量刑建议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和生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介绍销售,其行为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提出对其的量刑建议幅度适中,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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