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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带路挖“金菩萨”给重谢为饵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3 14:2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以带路挖“金菩萨”给重谢为饵,在取得带路人信任后骗取钱财。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赖长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罚24000元。
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赖长均与赖木生(另案处理)商议外出诈骗钱财,于是二人共骑一辆摩托车从瑞金市来到遂川县一圩镇,由赖木生扮演寻宝的老板,被告人赖长均扮演探宝师傅,物色到一村民李某带路寻宝,并将李某带至李家后山上“挖宝”。之后赖木生趁李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的二只假金菩萨丢进土坑内,在挖出“金菩萨”后假装要重谢李某,但又以没有带足现金为借口,将其中一只“金菩萨”交由李代为保管,谎称待二人取钱后再来酬谢,由此骗取了李的信任。被告人赖长均与赖木生在离开遂川县回到瑞金市后,先打电话给李谎称已取钱前来遂川,此后又以途中出车祸急需用钱等名义向李借钱,欺骗李先后三次将5000元、4000元、3000元三笔款项汇至二人提供的账户上。所骗12000元钱经被告人赖长均及赖木生支取后,每人分得6000元钱。 2011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长均与赖木生又来到叶某家,以同样的方法欺骗叶上山挖宝,之后将其中一只“金菩萨”交由叶保管,谎称会拿钱前来赎回。二个返回瑞金市后打电话告诉叶已取钱来遂川,然后又以出车祸为由向叶借钱,因叶没有答应借钱而诈骗未遂。 2011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长均与赖木生再次来到遂川县何某家,以同样的方法欺骗何上山挖宝,挖到事先准备的“金菩萨”后表示会重金感谢何,并将其中一只“金菩萨”交给何保管,因何要求二人当场付现金而诈骗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赖长均退赃款6000元,已由被害人李某领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长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赖长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长均参与诈骗过程中,其中二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该二次诈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长均在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长均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赖长均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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