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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并销赃 数额巨大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03 15:4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10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余平伙同胡某、施某、张某(均已判刑)四人窜至渝水区良山镇下保村委至夏莲村委地段,趁无人之机,窃得正在使用的型号为HYA200×2×0.5、HYA100×2×0.5、HYA50×2×0.5的电缆线各100米,赃物价值人民币18897.51元。窃后将电缆线销赃给胡某(已判刑)。 2008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余平伙同胡某、施某、张某四人再次窜至渝水区良山镇下保村至夏莲村委地段,趁无人之机,窃得正在使用的型号为HYA200×2×0.5、HYA100×2×0.5、HYA50×2×0.5的电缆线各105米,赃物价值人民币19303.86元。在盗窃过程中,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胡某,被告人余平及施某、张某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两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8201.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在2008年2月29日凌晨的盗窃作案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意外的原因,盗窃未得逞,属未遂,其未遂金额为19303.86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平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又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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