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钰娟)
开发房产先收取他人预付款后,竟用房产抵押骗贷款。11月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永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非法所得26万元予以追缴。
2002年至2009年初,被告人曹永康以其个人自建房或代建房名义在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五里岗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名称为泾县小康示范村。楼盘竣工验收后,曹永康先以其个人名义办理房地产权总证、土地使用权总证,再将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到各购房人名下。期间,被告人曹永康与查光华、汪青华、章荣芳、陈海洲分别签订购房协议,并收取四人购房定金共计26万元。为偿还个人债务,其在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房产已出售的真相,找担保公司担保,在县联社贷款100万元,后因债务太多无力偿还,出走下落不明。今年6月4日,被告人曹永康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永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购房人交付的房屋预售款共计26万元后,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而且隐瞒房屋已经销售的事实,将已经销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办理贷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