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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不成索还彩礼 证据不足损失两万
发布时间:2011-11-03 16:2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小勇)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收受其彩礼2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日,原告袁波与被告王子林经媒人介绍谈婚。两人相识几天后,袁波便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王憨婆(被告王子林父亲)2万元彩礼钱。之后,被告王子林便随袁波一起到浙江宁波打工,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打工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子林一气之下独自回了家,之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袁波以双方感情破裂分手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

    被告王憨婆辩称,他们根本就没拿原告的彩礼钱,而是原告私自把王子林带往宁波打工,同吃同住两个多月,给女儿造成极大人身伤害,要求原告赔偿其女儿青春损失费。

  庭审中,原告袁某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了证人曹连花出庭出证。

    经法庭审理查明,袁波给付彩礼时媒人并未在场,而是由其母亲的好友曹连花做见证人。但曹连花证言经庭审质证,不足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且该证言亦无其他证据相以佐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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