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村民以影响采光为由砍伐田边集体树木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4 10:01: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村民因嫌责任田边的集体树木影响农作物采光,便私自将树木砍伐并卖于他人。结果,该村民及帮忙砍树的另外两位村民均受到法律惩罚。11月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花术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世举、蔡学文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花术刚、王世举、蔡学文均系固始县张广庙乡刘集村人。被告人花术刚所在的村民组有部分杨树栽在其承包的责任田边的渠埂上,影响责任田的采光。2009年底,被告人花术刚找到同村村民王世举、蔡学文帮忙,擅自将埂边的41棵杨树砍伐并变卖,卖树款2251元被花术刚据为己有。经鉴定,被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689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花术刚将卖树款退还。

    2011年7月19日,三被告人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术刚、王世举、蔡学文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术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