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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室内持刀伤老师 未满15岁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07 09:0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因在课堂上与老师发生争执,用刀将老师扎成重伤,事情发生时系未满15岁系未成年人。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1996年7月21日出生的杨某某,案发前是建水县曲江镇东山中学在校学生。2011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建水县曲江镇东山中学初三某班教室里上课,因传递小纸条被教师沈某某发现后批评指责,杨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沈某某伸手来抢时被杨某某用跳刀捅了腹部一刀,被同学拉开后将沈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及其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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