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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借款合同纠纷上升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作者:何良 欧阳勇   发布时间:2011-11-07 11:24:59


    据笔者统计,今年1-10月份,青原法院值夏人民法庭庭仅受理青原区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11%,受理执行案件10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6%。涉及农户82户(有的借款人是夫妻两人,只统计为1户),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在我庭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均为零。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大量涌入法庭,给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农户较多,其中不乏村组干部,所涉农户大多为避债、逃债,外出打工,给社会、给其家庭、给新农村建设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引起重视。笔者对此类案件特点、成因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做了简要的分析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是被告均为农户,标的额较小。此类案件的被告都是农户,有的农户夫妻双方为借款人,其他农户为其担保。借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不超过10万元,故诉讼标的额一般都在10万以内。

    二是盲目提供担保多。担保人对其责任认识不清,一般同借款人是亲戚或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或者收受一定好处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借款人借款后能否有能力及时还款,以及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其作为担保人应担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有的还是假借借款人本人名义为其他少数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使用。

    三是信贷操作不规范。信贷员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流于形式,盲目追求个人业绩,放贷后对贷款用途监管不严,少数借款人借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炒股、高档消费等,甚至存在借款后再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的现象。

    四是被告抵触情绪较大,不怪自己怪法庭。大多数农户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借款,相互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的轻率签名不作反省,反而对法庭送达的各类文书拒绝签名,对法庭的劝说表示不满,以为不签名、不到庭应诉就可以免除还款义务。少数村组干部也牵涉其中,给审理执行增加困难。

    五是案件审理难度大。此类案件原告往往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应诉材料难以送达。或存在借款人缺乏偿还能力、担保人认为法院应当先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等情形,被告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能缺席判决。

    六是案件执行比较难。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比例较低,判决或调解后大部分需要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到位率低。

    二、原因分析

    一是银行内部监管欠规范。银行贷款审查不严,疏于审查申请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信贷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也只注重审查担保的形式要件,不注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条件。债务人之间相互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致使一些担保形同虚设。发放贷款后,未能依法监督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致使少数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套用挪用大量资金。

    二是担保形式和效果欠佳。农村信用社基本上采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贷款,担保形式单一,较少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抵押的担保方式。因保证方式单一、保证人偿还借款的能力、诚信度等都大打折扣,担保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银行对担保风险的宣传欠缺。银行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向担保人说明担保的风险、责任及法律意义,有个别银行为完成放贷任务,帮借款人找寻担保人,并口头承诺不需要其承担责任,只是签名走形式,担保人误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担保责任又是银行说了算,故在被诉后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却不知晓保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一是切实规范金融信贷。严格执行有关贷款的审批和审查制度,建立放贷风险评估机制,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丰富担保方式,适当使用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

    二是严格信贷责任追究。增强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按程序、按规定办事;完善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还贷数量,避免信贷员为追求成绩盲目放贷,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风险。

    三是开辟绿色审理通道。成立金融合同纠纷案件速裁庭,依法快审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难以送达的,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向被告同住成年近亲属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确保案件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国有资产。

    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法律,对被执行人穷尽拘留、罚款、查封等多种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缺乏还款能力的,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制定还款协议,限期履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

    五是强化法律宣传,扩大宣传范围。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担保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法制宣传部门应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乡镇街道以及基层村居要加强担保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宣传,培养诚实、严谨的民风。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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