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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迹赌场放高利贷日息5% 虽不参赌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8 10:4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元营 吴国磊)
仅在赌场做辅助工作,并未参与赌博,仍然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刑。2011年11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先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范中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饶连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孙先付,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被告人范中阔,男,1964年7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沙岗村。被告人饶连红,女,1973年8月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街道。 2009年7月至10月间,张道彬、李国瑞、曹加贵、王长江、张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陈淋子镇、武庙集乡、祖师庙乡等地的偏僻之地开设赌场数十场。期间,被告人孙先付负责开车为赌场运输桌椅、帐篷等赌场设备,并负责搭建帐篷等布置赌场的工作,从赌场领取工资。被告人范中阔伙同他人负责招揽赌客,赌场根据招揽赌客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回报。被告人范中阔、饶连红等人还在赌场放高利贷(日息5%),为赌场充实赌资。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范中阔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孙先付、饶连红到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先付为他人开设的赌场运输设备、布置赌场,从赌场领取报酬;被告人范中阔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招揽赌客,从赌场领取报酬,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充实赌资,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饶连红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充实赌资,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先付、范中阔、饶连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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