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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自家超市门口捅伤同村村民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1-08 14:0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明 许芳)   因琐事在自家所开的超市门口大打出手,最终致人重伤,获刑理应当。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峻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峻峰在马栏镇大田村自家开的超市门前因琐事与同村村民田某发生口角,田峻峰拿超市内卖肉用的一把尖刀将被害人田某捅伤。经鉴定,田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田峻峰赔偿被害人田某共1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峻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峻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峻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峻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依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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