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衷筱琴 朱莉)
服刑期间不服管教从监所脱逃,十六年间异地求生结婚生子,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11年11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脱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彭兆宁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余刑五年两个月零二十五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1993年12月9日,被告人彭兆宁因犯抢劫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3月3日被投送至原吉安地区收审所服刑。1995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彭兆宁在点完名后,利用在收审所养鸡场劳动之机,从该所脱逃,沿一条小路行至吉安市技校,在技校门口搭乘一辆三轮“拐的”到达吉安市汽车总站,又乘坐开往广东东莞的客车于次日凌晨在惠州下车,之后就藏匿于广东、吉安县等地打工、做小生意。2011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彭兆宁在吉安县高新派出所处理户口问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兆宁违反监规,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被告人在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