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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婚后悔婚 男子无奈索彩礼
发布时间:2011-11-08 15:11: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男方因女方订婚后却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退回彩礼。11月7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袁海珍返还原告黄选金见面礼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原、被告在上高县城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 2010年农历11月10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8000元、礼金10000元、打发被告亲友2500元,被告家为原告与被告订婚摆酒8桌。订婚后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至2011年4月。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有婚约关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法院予以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的财物应当返还,但应酌情返还。被告方收取原告给付的见面礼8000元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10000元,被告家在原告与被告订婚时进行了宴席,被告已实际消费;原告按农村风俗打发被告亲属的2500元,被告方未实际取得;以上两项财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诉请的做酒款3115元要被告承担,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款系消费性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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