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起诉误区及对策
作者:何良 马旦亮 发布时间:2011-11-09 15:54:41
近年来,各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笔者结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近3年来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发现存在以下情况,起诉原因多种多样、存在误区及原因分析和法院应对之策。 一、农村赡养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观念由“家丑不可外扬”转变为主动维权是农村赡养案件逐年递增的主因。传统中农村的老人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害怕子女不孝的事情传扬出去被同村邻居取笑,因而即使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也较少求助于法律。而随着社会发展及法制观念的增强,很多农村老年人也转变了认识,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青原区法院2009年受理了5件、2010年受理了7件、2011年至今受理了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尤其是精神和情感的诉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农村老人已经解决了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此时,老人对子女的赡养诉求从物质要求转向了精神上的需求。有些老人明确要求子女给予精神和感情上的慰藉,对自己进行定期的探望等;一些老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向法官表达了需要儿女给予情感关怀的需求。在2010年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有3个子女,均在河东贸易广场做生意,自从老伴去世后,王某一人住在值夏镇的家里,其在诉讼请求中,不仅要求3个子女支付赡养费,而且还明确提出了要3个子女1个月要回去探望她一次。 三是部分家庭内部矛盾转变为民事赡养案件。经调研,青原法院发现有一部分赡养案件背后是复杂的家庭矛盾问题,而非单纯的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多子女的家庭中,大多有五六个子女,而且子、女最大的和最小的年龄相差较大,大的在结婚时因当时经济条件较差,一般结婚后分家时都是净身出户,靠自己的努力维持自己一家的生活,而其他子女随着年龄增长逐个结婚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就出现了在分家时这些子女分得的财产也逐步增多,老人一般是和最小儿子在一起生活,等到老人无劳动能力时,赡养纠纷出现了,大的儿子认为老的财产自己未得到或者得的少,老的财产都被小的兄弟得去,老的应该由小的儿子去赡养,不关自己的事情,而小的儿女认为都是老人的儿女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将老人的赡养问题推来推去,致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新圩镇有个老人已经88岁了,有四个儿子,大儿子郭某都60多岁了,是个退休老师,最小儿子才40多岁,原来老人是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给老人60元钱生活费,后因小儿子房屋拆迁,老人居无定所,小儿子也不要老人了,要求老人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大儿子就讲当时分家他什么也没有得到,拒不要老人随其生活,二儿子、三儿子持观望态度,讲老大怎么做他们怎么做,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几个儿子达成协议,老人仍随小儿子生活,上面三个儿子每年每家出1400元给小儿子,老人才有一个稳定的晚年生活。 四是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再婚的老人越来越多,当他们以继父母的身份主张自己曾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时,继子女往往以自己与继父母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值夏的肖老太将她的六个孩子养大成人后,丈夫因病去世。邻居刘老汉妻子早亡,与孙子相依为命。刘老汉和肖老太互有好感,2001年,张老太不顾儿女的反对和劝阻,和刘老汉结婚了,老两口和刚满16岁的孙子一起生活,相安无事,直到去年11月刘老汉去世。此时,和肖老太一起生活多年的刘老汉的孙子突然翻脸,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肖老太,经常为一点小事和老人大吵大闹。肖老太只好找到自己的亲生儿女,想回到他们身边安度晚年,但是她的孩子们却说,当初她执意去伺候刘老汉,现在应该由他的孙子尽赡养的义务。生活一下子没有了着落的肖老太走投无路,只好把自己的6个孩子和刘老汉的孙子告到法庭,最后经法官调解:老人和大儿子一起生活,其他儿女每月给母亲一定的生活费。 二、农村赡养案件起诉误区 随着农村赡养案件起诉的增多,作为原告起诉的老人在起诉时存在三个误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起诉误区的原因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法律知识缺乏,诉讼能力较弱,不懂得如何恰当地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在起诉时花钱请人写起诉书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还有是老人诉讼期望值过高,将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所引发的纠纷都归结到赡养问题中提交法院解决,以为到了法院所有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一是诉讼请求不明确,将赡养纠纷与其他纠纷混为一谈。在该院受理的20起案件中,有8个案件的起诉案由分别为分家析产、返还原物、不当得利等,但是通过承办法官深入了解,这些纠纷的起因均是儿女不孝,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原告的意图只是想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由于对起诉的案由却没有充分证据,也没有明确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导致很多老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是对被告主体有误区,只起诉儿子不起诉女儿。受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老人认为“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因此,在赡养纠纷诉讼中通常只起诉儿子,而不主张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这就常常导致被告以自己的姐妹也没有支付赡养费为由推卸责任,要求法院追加当事人,从而拖延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三是起诉时不区分生活费和医药费,导致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在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中,有约80%的案件原告在事实、理由部分提到了自己因年老体弱多病,需要吃药或入院治疗,但将医药费作为单独一项请求提出的只有约30%,其余大多数老人将医药费计算在了生活费之内,导致所要求的生活费数额过高,超过了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农村赡养案件的对策 针对上述特点及起诉误区,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正确引导、适度帮助”的原则,并采取以下四点对策: 第一,在立案时加大释明力度。对于此类纠纷中经常出现的误区,在立案时对原告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老人的诉讼意图和诉讼请求,必要时指导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证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 。 第二,赡养案件立案受理后,迅速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到当地了解情况,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有部分老人由于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客观原因,不能向法院提供如财产分配,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子女打骂父母,自己生活得不到保障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据此,在受案之后,应及时深入村、组,向基层调解组织,当地村民调查了解案件,查明事实,便于赡养案件及时处理。 第三,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进行庭前调解,或是直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因而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可以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通知双方到场进行庭前调解,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讲解法律规定,这样往往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自身素质欠佳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财产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到村、组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有过错的划分过错,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这样到村组巡回办案,送法下乡,以案讲法,可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第四,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将辖区内各村人民调解员有效组织起来,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全力打造防范网络,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处理赡养纠纷,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农村赡养意识,也让老年人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对于有些赡养纠纷不用进入审判程序,只要及时、恰当地调解,当事人很容易达成诉外和解的案件。在调解中,法庭干警着重做好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其法律义务,认识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员重点讲明村里的态度,让当事人意识到养不好老人对邻里关系、对亲朋好友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