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无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对执行人员实施追打、围攻阻碍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芳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9年11月12日,法院对被告人刘芳兰劳务工资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芳兰欠姚某劳务工资3370元及利息,限于判决生效10天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芳兰拒不履行义务。为此,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人刘芳兰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后经多次执行,被告人刘芳兰仍拒不履行义务,并以暴力相威胁,撕毁法律文书。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年4月17日晚,法院执行干警一行来到被告人家,依法对被告人刘芳兰执行司法拘留,遭到刘的暴力抗拒,同时被告人刘芳兰大声喊叫其家人前来帮忙,随后被告人刘芳兰的妻子、大哥(均已判刑)、弟弟(另案处理)等人赶来,对执行人员实施拉扯、殴打,阻扰法院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当执行人员将被告人刘芳兰带离时,刘的家人又分别使用铁棍、木棍、石块等物,对执行人员实施追打、围攻,致使被告人刘芳兰戴手铐逃走,并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甲级,三人轻微伤乙级,一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芳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