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开车专偷货车柴油 河南两“油耗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0 14:41: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陈苗)
开着吉普车专门盗窃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再转手卖给个体加油站。2011年11月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秀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秀明、王鹏伙同他人开着吉普车窜至博爱县某加油站,将停放在加油站附近的三辆货车油箱内价值5041元的810升柴油盗走,后将油卖给武陟县某加油站;2008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秀明、王鹏伙同他人开着吉普车窜至博爱某煤厂,将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价值1220元的200升柴油盗走,后将油卖到武陟县某个体加油站;200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秀明、王鹏伙同他人开着吉普车窜至博爱县某饭店门口,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价值2318元的380升柴油盗走,后将油卖到武陟县某个体加油站;2008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秀明、王鹏伙同他人开着吉普车窜至博爱县某派出所南墙外,将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价值732元的120升柴油盗走,后将油卖到武陟县某个体加油站;200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秀明、王鹏伙同他人开着吉普车窜至博爱县,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价值4422.5元的725升柴油盗走,后将油卖到武陟县某个体加油站。案发后,部分赃物及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201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秀明、王鹏相继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秀明、王鹏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3633.5,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被告人李秀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因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