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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姐妹”又盗又骗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10 15:12: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晋 刘小华)   家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的裴女士,万万想不到平时关系融洽的“好邻居”、“好姐妹”,居然坑了自己近3万块。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

    被告人郑薇与裴某两人都租住在江津区德感街道的一处平房。因为是邻居,加上二人平时非常聊得来,所以被害人对被告人郑薇一直非常信任。曾经有一次郑薇因急事向裴某借钱,裴某便非常爽快地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郑薇,并告诉了密码。后来,裴某干脆把自己家的备用钥匙拿给郑薇保管。正是裴某对被告人郑薇的完全信任,才给自己之后 “失财”埋下了伏笔。

    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薇趁裴某和其丈夫不在家之机,便用裴某的备用钥匙进入了其房间。被告人郑薇从裴某挂在房间墙上的一个挎包内盗走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并利用裴某曾告诉过她的密码,在ATM上取现8200元。郑薇取了钱后又悄悄将银行卡放回裴某的挎包。被告人郑薇将所盗得的钱用于购买手机、洗衣机、液晶电视等。过了一段时间之后,郑薇又如法炮制,将裴某丈夫的华夏银行卡偷走后将卡上900元钱取走。

    法院还查明,在2011年2月,被告人郑薇利用裴某曾找她帮忙在重庆大学新校区租门面开超市的事情,谎称已找好了门面需马上交定金及租金,居然骗取了裴某2万元。随后,被告人郑薇将骗得的钱大部分用于买衣服、打牌及请客吃饭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薇所犯之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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