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 未成年男子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14 14:4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11月1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熊翔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皮聪与郑东(均另案处理)商量将刘某(13岁)带出去卖淫赚钱,郑东打电话叫邬岛(另案处理)过来商量,邬岛便打电话叫被告人熊翔过来。被告人熊翔接电话过来之后,邬岛与被告人熊翔便将刘某送到恒温旅社谢文勇(另案处理)处联系卖淫的事情,并叫刘某到桃源旅社自己讲自己16、17岁左右,随后桃源旅社老板谢文勇介绍刘某与三名男子发生性行为,刘某所得嫖资由邬岛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熊翔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年人犯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