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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旧屋变“淫窝” 容留卖淫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14 15:1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在自己的旧屋内多次容留女子卖淫,从中抽取好处费。结果该农民受到法律严惩。11月1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以廖敬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元,上缴国库。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间,廖敬敏时常在圩日容留李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食品公司后面的旧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以天计算每天收取人民币20元或3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1年5月18日,廖敬敏再次容留李某在其旧屋卖淫,卖淫女李某分别与覃某、石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合计卖淫五次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廖敬敏处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敬敏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廖敬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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