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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点子”聚众斗殴 砍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15 10:5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相吉 熊毅)   在一旁插嘴引发争吵,双方采用“约点子”(约好时间地点对决)的方式聚众斗殴,砍伤他人终被判刑。11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明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晚18时许,罗某(在逃)在吉水县华东商务宾馆门口付钱给王猫古时,周某(已判刑)在旁边说了一句还差钱的话,为此罗某与周某发生争吵。二人被人劝开后,罗某纠集夏某、周某、郭某、李某、黄某、王某(均在逃)、杨某(已判刑)等人来到华东商务宾馆附近,准备了菜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并打电话骂周某,要周某来华东商务宾馆“约点子”。周某在罗某的挑衅下,纠集被告人杨涛、孙明和“灰狼”、 “水牛”(均在逃)等人,准备好篾刀、铁棍等作案工具,要与罗某斗殴。被告人杨涛、孙明和“灰狼”、“水牛”等人按照周某的吩咐,在吉水县城搜砍罗某,搜了一圈没有找到罗某便回到华东商务宾馆巷子蹲守。后来,周某打电话告知说罗某等人在文水路动漫城对面,于是,被告人杨涛、孙明和 “灰狼”、 “水牛”等人持篾刀、铁棍、电棍,分骑两辆女式摩托车到动漫城对面,与罗某等人相互砍杀。罗某、夏某被杨涛、孙明一方的人员砍伤。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夏某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涛、孙明伙同他人争强好胜,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相互斗殴,造成二人轻伤,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太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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