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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不让擅铺水管 侄儿动手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8: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建新房擅自将自来水管从叔叔后园土地经过,叔叔不让便动手打人。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冯洪为建新房请人改建自来水管。擅自将自来水管从叔叔冯某家后园土地经过,为此被告人冯洪与叔叔发生争执,叔叔不让施工人员施工。被告人冯洪得知后从外赶回,并与叔叔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冯洪动手将叔叔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洪未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因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冯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洪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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