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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量大幅降低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卢涛 发布时间:2011-11-15 15:49:35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发出前无需经过庭审程序,在发出后十五日内,债务人如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债权人就可以凭生效的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诉法中设立支付令制度的目的便是及时、便捷、高效地处理一些相对简单而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日前,笔者对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申请支付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据统计,自2007年至今,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1件,其中2007年共受理13件,2008年为10件,2009年为7件,2010年为1件,而截止到2011年11月15日为0件,案件受理数逐年降低。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导致支付令申请数量逐年降低的原因主要有: 一、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率极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动失效,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率接近80%,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或逃避债务,恶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诉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导致支付令的生效率极低,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31起申请中生效的仅为6件,生效率不足20%。 二、部分支付令的申请成本相对增高。自2007年国务院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后,支付令的申请费用由过去的每件100元变为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费,一旦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不能生效,该部分费用又将成为新的损失,从而导致涉诉标的额相对较大的银行、企业等单位纷纷放弃选择支付令作为维权手段。 三、部分当事人对支付令不知晓。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仅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可到法院起诉,对何为支付令、如何用支付令方便快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毫不知情,而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标的额为几万元,则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十分低廉,完全可成为其维权的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支付令制度有及时、便捷、高效等优点,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所无法比拟的,应当通过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宣传、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该制度在处理一些相对简单而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此,笔者针对支付令申请量下降的情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关于支付令的法律宣传与普及。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支付令及其简便、快捷、高效的优点,增强人们申请支付令的意识;同时,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起诉时,对于表面证据符合支付令申请要求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其可以申请支付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申请,从而更便捷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引入必要的调解程序。对于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法官在发支付令时,应同时向债务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利害关系,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而不是简单地走一个程序,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尽快了结纠纷。 三、健全异议审查、惩罚制度。应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建立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惩罚制度。在对支付令的异议进行审查时,可要求异议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因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未能生效,而债权人提起诉讼后,经审理,债务人异议不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合法的案件,应明确规定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而且也要承担支付令的申请费用,由此敦促债务人谨慎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申请数量及成功率,从而使得设立支付令的初衷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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