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及对策
作者:彭洋 陈国华 李秋丽   发布时间:2011-11-15 16:07:4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国从2004年开始清理建筑领域“两个拖欠”工作,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现象屡禁不止,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远远不能简单的归纳为劳动纠纷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为农民工群体与社会制度创新之间的社会矛盾,甚至会愈演愈烈最终成为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一大障碍。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对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基层法院又处在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前沿,是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阵地,因此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尤为重要。

    随着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不断深入,对该类案件的调研成果不断转化,总结出了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五大症结:

    一、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

    2010年,我院审理的农民工工资案件中,53%是因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而垫资施工造成的。这种垫资施工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二、年薪制导致年终讨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现在一些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到年底一次性支付,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存在。

    三、无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随心所欲

    审判实践中,有85%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致使用人单位不受约束,随心所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如果把不签订劳动合同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

    四、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缺乏刚性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

    五、劳资双方纠纷解决程序繁琐导致农民工维权难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

    针对上述“五大症结”,提出以下“五项对策”予以应对:

    一、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垫资行为进行规避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使垫资施工的行为从源头得到遏止。

    二、用月薪制替代年薪制。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譬如,1、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2、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三、从立法上强制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行政机关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进行改正,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四、增设“拖欠工资罪”。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为农民工建立 “维权绿色通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让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如果工资得不到解决,社会的安全稳定将会受到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